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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功能复合材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2日 17:29    作者:;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纳米功能复合材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中北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结合国家和山西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 通过资源整合,学科融合、渗透和交叉、集聚人才、体制创新,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开放的、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研究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为所有工作人员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体 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中北大学,在山西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行“开放、流动、联合、 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的建设目标。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九条 为了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设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 成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事业等单位,从事相关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人员和流动人员。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同时调出不称职的科研人员和补充新生力量。

第十三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 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 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四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机会公开、条件公开、考绩公开。建立一种兼容并包、不拘一格的用人机制。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紧紧围绕目标和任务全心全意为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更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献身科学、严于律己、不断进取、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十九条 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重视科学普及,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养护、维修、报废,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综合治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化、净化实验室的工作环境,积极营造一种健康向上、和谐融洽、文人相敬的人际关系,使科技工作者能够心情舒畅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同时鼓励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和计量及标定工作,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第五章 安 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水源、电源、气源及仪器设备和各种实验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及其下属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要与其所属部门、部门与其下属工作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章 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纳米功能复合材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