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
1、按照“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中北大学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的各项工作。
2、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
3、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
4、科学制定实验室的长远建设及发展规划,加强运行管理,完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5、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人才培养。
6、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7、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8、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9、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10、重视科学普及,做好实验室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的相关工作。
11、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12、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实验室的资产,筹措科研经费,维护实验室的合法权益。
13、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14、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5、负责本试验室试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16、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17、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纪律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重点实验室实验员职责
1、各实验室配备实验员担任物资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管好全实验室的物资及帐卡。
2、熟悉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的规则,熟悉仪器任务知识,及时编制仪器采购计划,反馈仪器质量信息,对仪器要精心管理,科学存放,及时维护,保证仪器的完好。
3、注意培养自身良好的、科学的实验习惯,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设备,精心使用仪器,体现文明礼貌的作风。
4、做好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的卫生工作,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训练防火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性能,定期完成维修保养工作。
5、做好物品的保管及使用工作。
6、每次实验完毕后,应立即检查设备有无缺损,如有缺损应提出处理意见。
7、实验员应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三、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中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
3、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4、实验室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实验室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需开展校内、外的共享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有权进行内部调拨。对外服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实验室内部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所收费用应由实验室统一管理,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6、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故障,不在维修范围内的,需填写《仪器设备报修报告单》,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报实验室安排维修。对违章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填写《仪器设备事故单》,及时报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隐瞒不报告者,一经查实、被损坏仪器设备的所有维护费用由当事人负责支付,并追究相关责任。
7、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各实验室设备分管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中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遗失、损坏、维修申报单》写明报废原因,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到资产处办理销帐、卡手续。
8、各实验室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管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转借和调换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要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管理员的变更需要上报主管部门。
9、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情况下,实验室个人或者各实验室之间可以互借仪器设备,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变更,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人占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校内其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相关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10、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仪器设备遗失的需要填写《设备遗失报告单》,报实验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用途等按规定进行折算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现金赔偿。
11、实验室所有老师和学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好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
12、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在中心保存,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任何老师和学生不能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以外使用、保存或借出。
13、实验室购买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① 设备名称、生产厂、供货商、保修单(保修期)、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② 所有联系电话、维修方式及要求;
③ 付款时间、方式及完成情况。
14实验室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在招标、采购、验收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及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现任何违法及违纪违规的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各负其责,如果出现问题或隐瞒问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5、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在招标、采购、验收、使用、损坏、维护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
16、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操作规范使用。
17、实验室的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指定的老师操作使用或指导使用,在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的情况下严禁实验室其它人员或实验室以外的人员违反规定操作使用。实验室指定的仪器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对自己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妥善处理。
18、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配备标识、使用说明书(复制的)。
19、所有仪器设备费用在报帐前需当面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实验室主任签批后再交办公室办理报帐事宜。
四、重点实验室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1、保持办公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做到通风、干净、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垃圾桶要随时清理、不留死角,相关老师及值日的学生要随时检查、随时督促、随时清理。
2、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及时关闭暂时不使用的仪器设备。
3、所有仪器设备、各种实验必须在有人监管的条件下完成,烘箱、干燥箱用完后及时关闭、不得长时间用于烘干玻璃器皿,否则由此带来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在晚间休息前要逐个实验室检查,关闭无特殊需要的所有仪器设备。
5、实验室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随手关门,对于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当好向导和客人的交接、联系、告知工作,管好门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内财物的安全,请大家高度重视。
6、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的情况下,严禁非中心工作人员在中心进行各种实验,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由当事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有安全问题产生、由当事人负全责。
7、展室不允许拍照,非公务接待不允许实验室以外的人员进入展室。
8、严禁在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接待实验室以外人员。
9、所有工具未经实验室办公室同意不允许外借,所有外借的工具实验室办公室和当事人要及时追回,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要及时整理、清点数量、摆放整齐,实验室办公室要及时清理数量和完好程度,保证各类工具的完好性。
10、不允许实验室以外人员使用实验室的办公设备及物品,如计算机、软件、打印机、复印件、扫描仪、纸张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
五、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国内外进修、出国培训及联合培养制度
1、实验室老师参加国内外进修者,需要个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国内外进修事宜,费用由政府、学校、实验室、接收方或个人支付,按时返回。
2、实验室老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前必须将实验室的相关工作进行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保密手续及委托手续,回国后如果希望在实验室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在研期间参加出国培训或国内外联合培养者,需要个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费用由政府、学校、实验室、接收方及个人支付。
4、学生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自己在实验室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保密手续及委托手续等,按规定时间返回。
5、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在参加国内外进修、出国培训或联合培养过程中的安全事宜由个人负责。
六、重点实验室财务报销账目管理
实验室所有人员购买的仪器设备、药品、消耗品、办公用品等财务报销账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报账。
1、事先填写购买物品申请单:名称、单价、数量、总价、用途。
2、实验室方向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主任批准,交办公室购买。
3、购买的物品需办理入库手续,实验室办公室签字。
4、购买物品人员报账签字时需同时携带下列材料。
(1)所购买物品的申请及清单。
(2)所购买物品的入库手续(注明仪器设备的摆放位置)。
(3)发票的真伪证明、借款单、验收单。
5、发票及明细需要和实际购买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一致,特殊情况具体汇报说明。
七、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严格执行“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严格执行“中北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北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分类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含地方政府债券)、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安排下达学校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一次性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专项设备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专项科研费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有关科研费管理规定办理。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
1、申请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申请单位向财务处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由财务处统一汇总,报请学校批准后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2、申请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意见,按《中北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项管理。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到位后,由财务处立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务处监管。
专项经费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随时掌握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 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2、 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3、 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4、 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省部共建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严格执行。经费下达后,各单位或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后方可支出;用于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时限和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承办单位或项目团队应当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专项配套资金按被配套项目的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专项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四、专项经费的结转和结余
各单位或部门年终要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财务处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指标学校统一收回,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财部门审批后,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除专项科研费外的各类专项资金,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在重点实验室运行过程中,如果山西省和中北大学有新的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执行山西省和中北大学有新的管理办法。
八、重点实验室赔偿制度
1、凡属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酌情赔偿。
2、属于严重违章,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必须从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
3、对于实验室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乱拆乱卸,发现乱拆乱卸者,认真追查责任,要批评教育并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九、重点实验室保密制度
1、科研计划、实验记录,所有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图表、照片、工艺流程图、自制和改装设备的原理及施工图纸、计算机软件及研究生论文等)均属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终止后,交办公室室统一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界扩散,如有泄露,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涉及国家安全和属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具有商业价值的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备方法、购销渠道、合同、信件与传真文稿均属科技秘密,应按保密密级要求保管所有信息、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3、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均须事先填写保密审查申请表,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表交办公室室存挡。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奖励,如有泄密将追究作者的责任。
4、所有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计划、科研项目进度、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重点实验室的项目开发计划、进展及销售信息。对于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补助,直至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5、外单位人员(包括来访的国外学者)、研究生来重点实验室工作、执行开放课题任务、交流合作研究或参观访问,均须本室相关人员事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工作。不得进入不开放的实验室和介绍属保密范围的技术内容与工作进展.
6、各研究室、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有关室主任、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①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研究课题无关的实验室(包括中试车间)。
②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课题的(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上述人员发生泄密,将参照有关条款追究各室主任、课题组长或导师责任,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辞退等处分。
7、重点实验室对所完成的与所任职务相关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4条处罚。
8、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本实验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和中试车间参观,
9、重点实验室的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课题负责人均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全体人员应提高警惕,严守秘密,发现复杂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十、重点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制度
1、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2、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橱柜内,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办公室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3、对已无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应上交学校管理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4、对化学药品、毒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
防冻、防高温、防氧化,经常检查。对氧化剂、自燃品、遇水燃烧品、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管理,谨慎使用。要绝对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剂和易燃物混放)而引发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严禁室内明火,禁止在化学药品、毒品仓库内存放食品或吸烟。
5、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药品的存放应贴好标签,标明名称、
浓度、存量、进货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无标签药品,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以报废处理。有毒废物(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6、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药品要根据药品性质,按有关规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十一、重点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实验室贮存有贵重的仪器和化学危险药品。为防止损失和产生事故,必须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一) 防盗
1、 加强防卫,经常检查,堵塞漏洞。
2、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室内无人时随即关好门窗。
3、 仪器室内不会客,未经领导同意,谢绝参观。
4、 发生盗窃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领导、办公室及学校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
(二) 防火、防爆
1、 仪器室备有防火设备:灭火设备。严禁在仪器室内生火取暖。
2、 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要妥善分开保管,应按药品的性能,分别做好贮藏工作,注意安全。
3、 做化学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人员不得离开实验现场,谨防失火、爆炸等事故发生。
(三) 防水
1、 实验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如发现有漏水等问题时要立即报告并及时抢修。
2、 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实验室的上、下水情况,避免造成损失。
(四) 防毒
1、 实验室藏有有毒物质,实验中会产生毒气、毒液,因此必须做好防毒工作。有毒物质应妥善保管和贮藏,实验后的有毒残液要妥善处理。
2、 凡易燃、有毒氧化剂、腐蚀剂等危险性药品要设专柜单独存放。
3、 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前要验收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专人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4、 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有毒气体实验时要在通风橱内进行,保持实验室内通风良好。
5、 废液要集中处理,防止有毒物质蔓延。
(五) 安全用电
1、 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决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扑灭。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机灭火。
2、 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
十二、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据中北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1、主要用于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纳入开放共享服务。
2、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的对象包含校内人员和外单位人员。
(二) 开放共享运行流程
1、用户在使用共享设备前应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希望使用的时间与要求、所需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
2、申请人的预约时间经机组负责人确定后,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测试或委托机组进行测试。申请人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完成测试,将进入共享平台黑名单,根据情况暂停其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资格。
3、测试结束后,机组人员应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使用者签字确认,经机组负责人审核后至财务科缴费。外单位使用者原则上应在测试前按收费标准至财务科缴费,凭缴费凭证至机组进行测试。
(三) 收费标准
1、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规范定价、统一收费。
2、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等,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拟定收费标准。
3、外单位使用按收费标准100%收取,单位内部使用按收费标准50%计。外单位人员的使用费费可以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四) 考核与奖惩
1、建立共享设备使用投诉制度。对于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核实后,按实验室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私自接受测试任务和收取测试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5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 说明
1、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